摘自桃园文化经纪人洪哥的部落格
综观当今的娱乐界,时下艺人和签约公司解约、闹纠纷的比比皆是。而鄙人认为,艺人签约的过程就象两人谈恋爱到结婚一样,两人先有机会认识,然后通过相互了解,有共同的理想、爱好、欣赏对方,爱得死去活来,然后双方自愿(谁也不会强迫谁)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了,拿到了结婚证。艺人签约的过程也是艺人和公司之间通过某种方式(选秀、比赛、艺人自荐、朋友介绍等等)认识,然后了解,艺人和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目标,然后达成共识,双方自愿(谁也不会强迫谁)签署了合约(就代表着结婚了)。
两人结婚了成了夫妻,在一起生活,经历了很多事情过后,双方觉得差距很大,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了,于是双方得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某一方不去办理离婚手续,而又在外面找到了另外一半,结婚登记了,那这人就犯了重婚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艺人签约公司后,经过公司的包装、宣传、推广等等一系列的工作磨合,当某一天,艺人觉得和当初的想法,或者目标不一致了,就希望解约(这个过程就象离婚一样),然后又和新的公司接触谈判(恋爱),然后签约(结婚)。但是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鄙人认为最起码应该象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那样办理解约手续才能和新的公司签约吧,如果没有签署解约协议就又和新的公司签署新的艺人合约,和“重婚”有何区别呢?? 有责任的人是否要离婚得给对方一个交代呢?而不是去重婚。
可是现在很多艺人为什么不能做到这一点呢,应该有始有终啊,我们姑且不论谁对谁错,什么当初是被逼的,合约是不公平的,等等,那你不在合约上签字,谁会拿枪逼你签吗?难道我们对这种犯“重婚”的人不应该谴责吗?
写这个不是针对谁,只是就事论事而已,时下艺人到处闹解约,在谴责公司的不作为的同时,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一个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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